看看今年两会都提了哪些游戏相关的提案

今年的两会刚刚结束。在本次两会中,有关游戏的提案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与往年类似,今年两会上关于两会的提案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防沉迷上。在去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今年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认可该措施有起到明显作用,但也提到了不少未成年人通过租号、冒用成年人身份证等多种办法绕过限制,而这也是今年两会上关于游戏的热点问题。


聂鹏举:实名、「刷脸」双重核验


全国人大代表聂鹏举认为,目前部分游戏在进行实名注册时的身份认证程序及要求较为简单,一些未成年人使用长辈身份信息或购买成年人身份信息也可以绕过实名认证,突破身份限制,使得时段时长限制无法发挥作用。


因此聂鹏举提议,加大对游戏运营商及应用平台的监管力度,优化网络游戏实名认证流程,引入人脸识别双重检验程序。不仅在注册账号时要对提交实名认证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验,还应在后续游戏运营过程中提高对身份信息的检验频率,以此发挥未成年人游戏时段、游戏时长的限制作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


李君:严禁明星代言游戏,未成年人只能玩益智类单机游戏


全国人大代表李君在接受采访称,去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限制未成年人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进行游戏,但仍有部分未成年人使用长辈个人信息注册游戏账号进行游戏,规定形同虚设。


对此,李君建议应全面禁止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对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开发商追究相关责任。所有网络游戏开发者必须强制设置人脸识别登陆,通过人脸识别禁止未成年人登陆,玩游戏的过程中也可不定时进行人脸识别抽查。


李君还建议,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来进行游戏分级,限制不良类游戏面向未成年人开放。对此李君表示,应尽快推进游戏分级制度,不同的年龄阶段,可以玩不同的游戏。对于未成年人,只能玩益智类单机游戏,而不是网络游戏


在去年两会期间,李君就曾提议禁止明星代言网络游戏。在今年李君仍提到,应禁止游戏类产品在网络平台上投放任何形势的宣传广告,尤其是含有暴力、色情等低俗内容的广告。


李君在采访中提到,现在很多网络游戏已经背离了娱乐化的本质。其中网游广告充斥乱象,不少游戏在宣传推广中为了获取用户,采用明星代言,再通过大数据推送,甚至推送含有暴力、色情等低俗文化内容。他表示广告投放平台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禁止投放低俗色情网络游戏广告,而明星应该禁止代言游戏广告


「很多明星代言游戏广告的时候,不要说未成年人,成年人都很难抵御诱惑。」李君称,代言人应考虑代言广告的正面意义和负面影响,艺人和明星应该具有这种分辨能力。

 

李君这一提议引发网友热议,甚至上了微博热搜。对此李君表示,被网络广泛转发建议大多是断章取义,他认为任何行业都不应该一刀切来治理,要逐步推动行业向好的方向发展,也正因此,他对网络游戏的监管首先主张「分级制」

 

朱永新: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租售游戏账号行为

 

全国政协常委朱永新发现,在未成年人防沉迷游戏新规发布后,一些电商平台与游戏交易平台,在明确知晓对方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然租售成年人游戏账号,甚至指引未成年人规避防沉迷监管。

 

为此,朱永新建议启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具体可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框架下,进一步细化针对未成年人游戏防沉迷系统账号问题的实施细则,对相关个人信息倒卖、账号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同时,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或租借成年人游戏账号,借此绕过游戏监管系统,一经发现,将追究租售者和平台的相关民事责任,其中涉及教唆、诱导未成年租号、售号的平台及商家,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李勇:建立网络游戏分级使用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李勇提到,一些家长向他反映,孩子因网游成瘾导致学业荒废,性格孤僻暴躁;有些孩子为了购买游戏装备四处借钱、网贷,甚至不惜触犯法律的底线。

 

李勇认为,当下的问题是规范管理没有跟上网络游戏高速发展的脚步,特别是在对网络游戏成瘾的防治方面。他建议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年龄结构建立网络游戏分级使用体系,并严格登录程序,可对每次、每日累计登录网络游戏的时间、充值消费的金额进行限制

 

于欣伟:压实企业、学校、父母的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于欣伟认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在全社会共同努力和参与下,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如未成年人因身份信息冒用或网络原因不被防沉迷系统识别,从而绕开了防沉迷系统继续玩游戏。

 

对此于欣伟认为有多个原因。一是国家并未强制要求游戏企业或平台设置成年人用户人脸识别功能,使孩子容易冒用家长身份证来进行认证;二是孩子借用学习等需要为由,哄骗家长刷脸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绕开防沉迷系统;三是非法团伙出租游戏账号并代人脸识别网络黑产及其他网络求助,更是从技术上带来防沉迷难题;四是防沉迷系统对不需要账号登录、不需要网络、自主下载或购买的单机游戏发挥不了作用

 

对此于欣伟提议,游戏企业应当增加人脸识别验证需求频率,对成年人用户在交易、登录时进行强制人脸识别。学校则要做到强化教育疏导关,丰富学生的文体活动,构建家校共育协作机制,帮助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家长则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未成年人玩游戏的要求应敢于说「不」并合理引导,同时也要尊重孩子,给孩子适度的自由,抽出更多时间陪伴孩子成长,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

 

陈爱珠:强化审批、实行分级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陈爱珠建议,要建立游戏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立法的权力主体和执行监管的权力主体。

 

陈爱珠提出,要完善立法以加强对游戏行业的监管。一是强化游戏审批制度,提高游戏产品的准入门槛和标准,分工设立评审队伍,对游戏产品进行全面、深入、专业的审查。二是实行游戏分级制度,结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防沉迷工作,针对不同年龄段群体设置不同的游戏准入标准。三是完善游戏实名认证制度。引入人脸识别系统,要求游戏产品用户在登录时及付款消费前通过人脸识别认证,违规用户可以采取游戏数据清零、封号、限制时长等惩处措施

 

杨金龙:合理引导游戏时间,不宜走极端

 

谈及一些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的措施,全国人大代表杨金龙表示,完全不让孩子们打游戏很难真正实现,而是要合理利用时间,不能过度玩游戏。现在游戏有社交属性,有的孩子玩游戏可能是因为小伙伴们都在玩,这样才能有共同语言。有的孩子沉迷游戏,是不是说明家长的引导和教育存在缺失?为什么别的孩子就没这么沉迷,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

 

杨金龙认为,近年来年轻人沉迷游戏的问题有了明显改善,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游戏开发商要注意内容和情节对年轻人的影响,家长要更关心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学校要为孩子们提供更丰富的文体活动,综合施策,逐步改善这个问题。

 

赵皖平:农村孩子沉迷网络游戏更应引起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表示,农村很多孩子的父母都在城里打工,大部分孩子的监护人不是父母,而是亲戚或者长辈等,这就让网络游戏、手机游戏「有机可乘」。孩子小,自控力辨别力都很差,很容易沉迷网络游戏。

 

赵皖平认为,农村孩子的课外娱乐主要依赖于手机。造成农村儿童精神世界「营养不良」的原因还有两个,一个是专业教师缺乏,影响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另一个是思政教育缺位,爱国及法制教育流于表面。

 

因此,赵皖平建议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利用班刊、校刊等平台加强宣传阵地建设,牢牢把握正确的思想行为导向,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思维品质,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同时开展隔代教育监护人培训班,教授家庭教育的技能和方法。

 

除了学校和社会以外,家庭也要加入进来。

 

在家庭层面,鼓励孩子定期与父母亲人电话、视频沟通感情。要求家长制定家规,多陪伴孩子做作业、运动、做家务。建立“家校联系卡”,方便实际沟通联系。

 

许进:严禁租售游戏账号给未成年人

 

全国政协委员许进表示,有些不法分子向未成年人租售或售卖成年人游戏账号,形成了一条游戏灰色产业链。许进呼吁,完善法律法规,严禁倒卖个人信息和游戏账号,确保「防沉迷新规」落实到位

 

许进建议,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游戏账号的管理,惩戒各种违反管理的行为。比如对倒卖个人信息、账号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罚;对于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依然向其租售成年人游戏账号,甚至指导未成年人规避防沉迷监管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惩

 

陈德:青少年网络环境还须加强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陈德认为,网络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方便和快捷,但也存在着不少负面影响,如现实生活中的市侩、低俗、恶俗等现象在网络上常常出现,有些青少年沉溺于网络影视、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娱乐文化,精神变得虚无,理想信念丧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等

 

陈德认为,这些负面影响来源于网络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网络监管力度不足、网站责任制度不够完善、学校有关网络素养教育不到位等

 

陈德建议,健全网络法律规范,加强网络环境监管。遏制网络上的负面影响,急需健全网络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网络消极文化的评判标准、进一步明晰低俗内容的界定标准,这样有利于执法者依法严厉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擦边球」行为成为「漏网之鱼」。此外还要建立网络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由政府相关部门整合社会力量,建立网络监督组织,及时发现网络中负面信息,及时进行查封屏蔽。

 

符小琴:将网络游戏作为独立作品类型予以著作权保护

 

这次两会上也有代表提到网络游戏著作权需要加强保护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符小琴建议,将网络游戏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类型予以保护,以充分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

 

符小琴表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网络游戏主要有两种保护方法:网络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给予整体的法律保护、拆分网络游戏元素的法律保护,这两种保护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网络游戏虽然与视听类作品有类似之处,但视听作品的保护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电子游戏的「互动性」、「操作性」等特点与电影作品「被动欣赏」的特点无法做到「兼容」

 

将网络游戏被分解为元素后,侵权对比的过程则会庞大复杂。对于原告来说,不仅增加了诉讼的耗时,而且增加了取证的难度与成本,而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又只能参照各自对应的著作权客体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这就导致在涉及电子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偏低

 

为此符小琴提议,立法方面可充分考虑网络游戏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困境,建议将网络游戏作为一个独立的作品类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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